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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19922号“YZS HAPPY AUDIO&VI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1:21AUDIO&VI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35号
申请人:山东宜兴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9922号“YZS HAPPY AUDIO&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68546号“英之盛YZ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至引证商标一被撤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有自身含义,与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40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外观、呼叫方面区分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和宣传证据、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已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YZS”字体较大,位于标识上方,具有较明显的识别作用。引证商标二虽为图形商标,但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英文“YZS”经设计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易给相关公众留下相近或相关联的识记印象,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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