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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93903号“匯金廣場HUIJINGALLER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7:20关于第1193903号“匯金廣場HUIJINGALLERI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3903号“匯金廣場HUIJINGALLERI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895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0月08日至2021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1193903号第36类“汇金广场 HUI JIN GALLERIA”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93903号第36类“汇金广场HUI JIN GALLERIA”商标,原第119390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汇金广场居民生活用水水泵大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发票;3、《租赁合同》及发票;4、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外合资上海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2007年经过名义变更及多次商标续展,该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仅能证明商标授权许可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汇金广场居民生活用水水泵大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共5页,其中第2页的扫描件左侧有合同订印痕迹,按照一般惯例,该页应为合同首页,2-4页右侧有公章痕迹,第1页虽体现复审商标,但其图片未体现订印及公章痕迹,且未标明合同签订主体、时间等信息,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有后续添加的可能,合同2-4页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3《租赁合同》与证据2情况一致,首页虽体现复审商标,但未标明合同签订主体、时间等信息,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有后续添加的可能,且该合同显示上海汇金广场业主大会是房屋出租房方,本案商标被许可人上海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其授权代管房屋主体,本案申请人是房屋承租方,该合同不能证明是申请人授权汇金物业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证据4图片未体现时间及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匯金廣場HUIJINGALLERIA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