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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72467号“致慧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7: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543号
申请人:福建省致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北京云扬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60472467号“致慧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二、争议商标使用在相关市场中,易造成公众的误认和混淆,造成欺骗性,具有明显的恶意,欲搭乘品牌便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和使用图片;
2.荣誉证书;
3.合同、发票;
4.完税证明;
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企业名称与争议商标读音相同,而提出无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申请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损害,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致慧芸 商标 福建省致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