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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7368号“名创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2: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15号
申请人:湖南名创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7368号“名创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3944号“名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名创饰家”与引证商标“名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名创饰家 商标 湖南名创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