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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3790号“PETSMA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6: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7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义乌市猎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晓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93790号“PETSM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14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18日至2022年0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商标产品的订单及其对应发票、装箱单;2、中山市泰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说明书及营业执照;3、威泰宠物有限公司说明书及公司登记信息;4、临沂灵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说明书及营业执照;5、上海宝樽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说明书及企业登记信息; 6、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690号裁定书及商评字[2022]第000033454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7、关于认定涉外贴牌加工属于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判决及裁定;8、无锡市金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说明书及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5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18类“系狗皮带;小勒缰;动物嚼子(马具);笼头;动物项圈;马具用皮带;草料袋(饲料袋);宠物服装;动物用挽具;马具配件”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及发票、装箱单分别已形成对应关系,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内容(挽具、宠物外套、宠物连衣裙、宠物皮带)、时间、被申请人名义等要素,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于指定期间多次向中国多个企业采购标有复审商标的上述相关商品。综合被申请人的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挽具、宠物外套、宠物连衣裙、宠物皮带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