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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64995号“陇东珍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6: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895号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古庆州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0564995号“陇东珍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珍及图”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最先使用、注册的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经营宣传,已为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第8133762号“珍”商标、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和抄袭。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历史渊源及荣获的部分荣誉证书;各引证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珍及图”驰名商标认定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米酒;鸡尾酒;白酒;威士忌;青稞酒;烧酒”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我局在管理程序中曾对申请人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珍及图”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我局审理查明3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珍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文字“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和抄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法律保护,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对申请人该主张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陇东珍品 商标 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