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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48412号“小红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8: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26号
申请人: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蜀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对第26948412号“小红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红书”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320371号“小红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17321167号“小红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介绍;关联公司证明;申请人“小红书”系列商标注册情况;维权案例;申请人企业及“小红书”市场排名情况;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蔬菜色拉、泡菜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蔬菜色拉、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色拉、泡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蔬菜色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小红叔”与引证商标一“小红书”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肉罐头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蔬菜色拉、泡菜商品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在前述商品上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上,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等服务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另,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并未向我局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蔬菜色拉、泡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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