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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60762号“美房好太太MeiFangHaoTai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13:22关于第22160762号“美房好太太MeiFangHaoTaiTai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美房好太太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0762号“美房好太太MeiFang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82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板材采购合同、银行转账明细单、销售清单、官网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5月25日至2022年05月24日期间内在“非金属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2019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一直进行着有效的使用,并未出现搁置的情况。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关联主体“西安市未央区以品木业装饰材料经销部”基本信息;
2、销售证明材料;
3、官网截图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据不应被采纳。复审商标在2019年05月25日至2022年05月24日期间并未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中所谓的部分“瑕疵”恰恰说明了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在提供证据的时候,保持了证据的原有面貌,进一步体现了本案的复审商标在实际中处于正常的流通使用状态,并未出现搁置不使用的情况。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西安市未央区以品木业装饰材料经销部于2016年12月6日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1月20日。复审商标于2019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陕西美房好太太建材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5月25日至2022年0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西安市未央区以品木业装饰材料经销部企业信息,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采购合同及发票、银行明细回单等均显示为申请人作为购买方向他人采购板材、胶合板、多层板等,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实际的销售使用,进货单、销售清单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5月25日至2022年05月24日期间在核定的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美房好太太MeiFangHaoTaiTai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