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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69608号“库尔奇 KURCH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14:17关于第51369608号“库尔奇 KURCH 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906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致业美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1369608号“库尔奇 KURCH 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524156号“美尔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蒙娜丽莎”商标的相关知名度证据、所获荣誉;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产品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壁炉(家用);加热装置;燃烧器;电加热装置;热气装置;油炉;加热板;烟雾机;固体燃料燃烧炉;冷却蒸发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烫发用灯;电热水壶;电热水瓶;冰箱;空气调节设备;供水设备;舞台烟雾机;地漏;龙头;自动浇水装置;冲水装置;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马桶座圈;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小便池(卫生设施);浴霸;浴室装置;澡盆;坐便器;消毒设备”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图形、文字“库尔奇”、字母组合“KURCH”上中下排列组成,整体视觉、构成以及呼叫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库尔奇 KURCH 及图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