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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2288号“蓝吉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1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04号
申请人:孟繁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2288号“蓝吉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3111895号“蓝极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前述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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