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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83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17:36关于第668883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58号
申请人:邵勇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8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37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细节等方面并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常与文字“TEDOUX”共同宣传使用,申请人也已将其申请为文字商标,目前已初审公告。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第二含义,具有了很强的指代性、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带有申请商标的餐巾纸、食品包装袋等图片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