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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866841号“素昧 SOULMA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18:39关于第16866841号“素昧 SOULMAT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素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任意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66841号“素昧 SOUL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76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76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1月19日至2022年01月18日期间复审商标在“1.个人背景调查;2.社交陪伴;3.私人保镖;4.婚姻介绍;5.在线社交网络服务;6.交友服务;7.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服务上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1.个人背景调查;2.社交陪伴;3.私人保镖;4.婚姻介绍;5.在线社交网络服务;6.交友服务;7.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与会员签署的服务合同期限处于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间,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交友平台官网截图、线下活动、转账记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官网截图、官网在阿里云ICP备案记录及缴费记录;2、官方微信公众号截图、认证记录及缴费发票;3、线下活动宣传稿及活动照片;4、交友平台服务合同、转账记录;5、会员信息登记表及制作订单截图。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28日经核准在第45类服装出租;交友服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6月27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其开设并经营以复审商标为名称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且公众号服务费用的缴费时间处于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间内。证据3虽然多为微信公众号的截图、自制图片,但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时间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内容为提供交友服务。证据4的服务合同及相应转账记录时间虽早于本案规定期间,但其提供服务截止时间处于本案规定期间内,服务内容约定为“约会对象介绍服务”、“交友服务”。证据5并未实际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19日至2022年01月18日期间在交友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19日至2022年01月18日期间在除上述服务外的个人背景调查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私人保镖;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素昧 SOULMAT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