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71735号“家链森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23: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24号
申请人:家链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1735号“家链森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91434号“家美森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913264号“桃中宝TAOZHONGBA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发音、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家链森态”,与引证商标一“家美森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日式料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度假屋出租;茶馆;酒店住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助餐厅;餐厅;日式料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度假屋出租;茶馆;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家链森态及图 商标 家链食品(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