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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9892号“大鹏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28: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90号
申请人:王亮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9892号“大鹏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48894号“大鹏亿家DAPENGY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大鹏家”,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大鹏亿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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