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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72216号“inmoti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29:52关于第17472216号“inmotio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飒派传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百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72216号“inmo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396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2019年02月11日至2022年0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现在复审阶段提交相关实际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发电机组、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船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交流发电机、自行车用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推进装置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亦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相关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inmotio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