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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88349号“Lauren Rubinsk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4:32关于第47588349号“Lauren Rubinsk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97号
申请人:罗杰玛赫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泉州市腾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对第47588349号“Lauren Rubinsk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Lauren Rubinski劳伦•鲁宾斯基女士(以下称申请人2)为法国巴黎的知名珠宝设计师,其创立了同名珠宝品牌“Lauren Rubinski”,创办了罗杰玛赫控股公司(以下称申请人1),并授权申请人1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Lauren Rubinski”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Lauren Rubinski”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和抄袭,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在第14类上擅自使用申请人2的姓名进行商标申请,侵犯了申请人2的在先姓名权。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恶意摹仿和抄袭申请人商标,意在傍名牌获得不当得利,具有开展不正当竞争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其他国外知名的设计师品牌,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为中国电商公司,其接触并了解的品牌远多于常人,但其在一天内集中以国外设计师的姓名及其品牌,申请了多个外文商标,难谓巧合,其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良序运行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2出具的《同意书》及翻译;2、通过网络对“Lauren Rubinski”进行检索的结果页面;3、关于“Lauren Rubinski”的新闻媒体报道;4、电商平台关于“Lauren Rubinski”的商品销售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6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20日止。
2、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显示,申请人2同意并授权申请人1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同一天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M.Spalten”、“Kita Alvarenga”、“Mallary Marks”、“Los Encajeros”商标,这些商标标识与其他珠宝品牌、珠宝设计师姓名相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及其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均有所体现。根据法定职能,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其一,申请人提交的新闻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Lauren Rubinski女士为珠宝设计师,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被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Lauren Rubinski”构成,与珠宝设计师Lauren Rubinski女士的姓名完全相同。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与Lauren Rubinski女士藉以知名的珠宝等时尚单品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在所用原料、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性。因此,被申请人未获得授权,将与Lauren Rubinski女士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Lauren Rubinski女士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对Lauren Rubinski女士姓名权的侵犯。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其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Lauren Rubinski”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如前所述,Lauren Rubinski女士是知名的珠宝设计师,而被申请人独自设计出与Lauren Rubinski女士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并将其注册在与珠宝相同、类似或关联性强的商品上,实难谓巧合和善意。况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同一天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M.Spalten”、“Kita Alvarenga”、“Mallary Marks”、“Los Encajeros”商标,这些商标标识与其他珠宝品牌、珠宝设计师姓名相同。被申请人未答辩到案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亦未提交上述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复制他人珠宝品牌、珠宝设计师姓名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及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我局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Lauren Rubinski 商标 罗杰玛赫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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