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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48562号“极课大数据 FCLASSRO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6:57关于第22948562号“极课大数据 FCLASSROO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6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8562号“极课大数据 FCLASS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63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该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工商登记信息及企业年报;
2、百度百科介绍;
3、极客大数据官网;
4、“极课大数据”系列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情况;
5、有关“极课大数据”品牌产品及服务的商业协议;
6、“极课大数据”软件、时间戳认证证书;
7、有关“极课大数据”品牌的广告宣传合同等资料;
8、媒体对“极课大数据”系列商标的宣传报道情况;
9、极客错题打印机介绍;
10、被申请人及“极课大数据”品牌所获奖项及报道等证据。
申请人未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曲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等商品上。2022年5月17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仁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证据2显示“极课大数据”为大数据精准教学平台、证据4为“极课”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显示的标识为“极课及图”,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6、7亦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9为产品介绍页面,在没有其他证明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所显示产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10中大部分为“极课”系列商标在教育相关服务上的获奖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极课大数据 FCLASSROOM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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