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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32038号“YASKAWACLUB”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8:07关于第53932038号“YASKAWACLUB”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984号
申请人:天津欧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884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9630829号“Yasaka”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为复制、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度较高,多件商标已被提起异议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原异议人“YASAKA”商标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原被异议人应知或已知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详情页;2、原异议人介绍;3、“亚萨卡”的百度百科词条;4、合同;5、题为“各款球拍 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文章;6、题为“器材:亚萨卡GOIABAO5底板测评—精英乒乓网”的文章;7、天猫店铺、淘宝网等平台中原异议人产品销售页面截图;8、第33351520A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9、无效公告页截图;10、欧联(天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列表。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YASKAWACLUB”指定使用于第28类“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车;高尔夫果岭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30829号“YASAK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护肘(体育用品);护掌;护腕”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YASAKA”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YASAKA”商标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车;高尔夫果岭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美津浓”、“DR.NEUBAUER”、“GEWO”等,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我局予以驳回,部分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932038号“YASKAWACLUB”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自身的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可以有效的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不构成与原异议人商标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不会造成混淆。二、商标不近似,就不存在合理解释问题,原异议人的商品与申请人注册的商标行业不同,申请人无需知晓。申请人申请其他商标属于正常生产需要而进行的注册保护商标行为,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案件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本案商标近似情况。申请人没有违反商标法,没有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原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及第46270850号“YASAKA”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异议商标没有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涉嫌囤积商标资源。三、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欧联(天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28类“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车;高尔夫果岭叉;高尔夫球的清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高尔夫球的挑选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高尔夫球的分配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带轮或不带轮的高尔夫球袋;高尔夫球的运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由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义已变更为天津欧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原异议人的第19630829号“Yasa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8类“护肘(体育用品);护掌;护腕”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原异议人的第46270850号“YASA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8类“运动用球;羽毛球;乒乓球;球及球拍专用袋;运动用网;球拍;乒乓球台;拉拉队用指挥棒;护膝(体育用品);护肘(体育用品)”商品上获准注册,但其为原异议人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援引的引证商标,我局不将其列为本案的对比对象。
4、在第28类等商品上,申请人曾有七十余件商标,包括第49743412号“Dr.SauertrogerNeubauer”商标、第40075172号等“IMPERIAL”商标、第40768147号等“GEWO”商标、第43325767、42255780号“MIZUNO”商标、第41984766、37647876号“美津浓”商标、第41708802号“DR.NEUBAUER”商标、第45531880号“YASAKAORIGINAL”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腕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原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综合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杆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有与被异议商标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申请人申请注册了“DR.NEUBAUER”、“GEWO”、“美津浓”、“YASAKA”等与他人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人未对其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以及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于其注册的商标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我局认为,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原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YASKAWACLUB 商标 天津欧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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