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33441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9:03关于第5833441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14号
申请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忠逸针织厂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7日对第583344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服装、包袋、饰品品牌“AMI”的创立者,其图形商标是公司重要标志,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18、25类国际注册第1383326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于2016年在先创作完成了图形美术作品,并于2016年首次公开发表了该作品,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显著部分与申请人在先创作的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被申请人作为一家“针织服饰”的生产企业,其申请注册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被申请人反复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及作品以及“迪士尼”等知名品牌。由此可见,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从而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和域名注册信息、官网介绍;
2、申请人获奖证明、杂志宣传材料、微博报道情况、相关公证书、国外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审计报告及发票、海关报关单、天猫独占授权书、物流合作协议、店铺运营服务合同、店铺实拍图等使用证据;
4、在先判决、决定书;
5、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6、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及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纽扣、人造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18、25类首饰、(女式)钱包、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纽扣、人造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女式)钱包、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5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对“A及图”作品取得著作权并公开发表。申请人“A及图”作品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A及图”作品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在纽扣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20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6447228号“ZHENMOO 1935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