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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83605号“鹿子柒 LUZI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9:36关于第49883605号“鹿子柒 LUZIQ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69号
申请人: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杨家佳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9883605号“鹿子柒 LUZI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李子柒”品牌所有人,“李子柒”品牌在业内享有较广的影响力及声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071493号“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74264号“李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30854136号“李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李子柒”品牌所获荣誉;2、“李子柒”品牌店铺情况说明;3、(2021)川国公证字118700号;4、(2020)川国公证字77833号;5、(2020)川国公证字77834号;6、“李子柒”抖音账号后台登录截图;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8、相关案件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清洁用纸抹布;纸;印刷品;图画;订书钉;文具;墨汁;笔(办公用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袋用纸;录制计算机程序用纸带和卡片”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7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49211930号“橙子柒”商标、第51103380号“奈雪的花”商标、第51784073号“吉姆院子”商标、第51777152号“茶颜柒舍”,其中部分商标或已在审查、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订书钉;墨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订书钉;墨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卫生纸;纸巾;清洁用纸抹布;纸;印刷品;图画;文具;笔(办公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袋用纸;木纹纸;平面图;书写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鹿子柒”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子柒”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构成文字“李子柒”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所主张的“李子柒”艺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多类商标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7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鹿子柒 LUZIQI 商标 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