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33450号“壹姐娱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40: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60号
申请人:青岛小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3450号“壹姐娱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图形与文字“壹姐娱乐”两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其汉字部分“壹姐娱乐”为相关公众记忆与识别的核心,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0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性、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壹姐娱乐”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壹姐娱乐及图 商标 青岛小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