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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3842号“鱼跃具YUYUEYU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40:30关于第67703842号“鱼跃具YUYUEYU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93号
申请人:刘会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3842号“鱼跃具YUYUEYU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过申请人多年来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完全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65888号“鱼跃健康立心 科技立行yuwell(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64374号“鱼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83153号“鱼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51628号“鱼跃让科技律动生命yuwell(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544897号“鱼跃yu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283764号“鱼跃yu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274368号“鱼跃YU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且在权利人行业属性、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别,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品图片、宣传图片、销售单、淘宝店铺销售页面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鱼跃具”,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鱼跃健康立心 科技立行”、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中的文字“鱼跃”、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鱼跃让科技律动生命”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鱼跃具YUYUEYUJU及图 商标 刘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