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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7952号“安缇妮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41: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64号
申请人:衡阳安提尼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7952号“安缇妮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07746号“安缇妮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6月20日第1796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且已宣告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安缇妮娅 商标 衡阳安提尼亚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