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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3163号“摄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43: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271号
申请人:南京摄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3163号“摄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0344号“摄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摄星 商标 南京摄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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