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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63689号“安诺博斯 Aero Bos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47:59关于第30863689号“安诺博斯 Aero Boss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51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常州市新士禾反光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30863689号“安诺博斯 Aero Bos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36556号“BOSS”商标、第936905号“博斯”商标、第5506996号“雨果博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BOSS”、“博斯”商标在中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档案;2、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商场门店图片;3、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4、雨果博斯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打印件;5、期刊、杂志广告、广告牌、海报等;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相关新闻报道;8、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背包;手提包;钱包;行李箱;公文包;运动包;伞;手杖;动物项圈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手提包、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博斯”与“BOSS”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