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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41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59:48关于第677841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06号
申请人:浙江明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谷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4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申请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15946号“图形”商标、第9207233号“天海湾 SKYBAY”商标、第9354946号“古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组合方式、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文字“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家”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浙江明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