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08531号“原聿設計事務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00: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43号
申请人:上海原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08531号“原聿設計事務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构成部分中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元素,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强化了显著性,具备作为商标的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网站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原聿設計事務所 商标 上海原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