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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752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03:05关于第530752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3844号重审第0000004600号
申请人:天津辉维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3844号《关于第530752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6132号商标、第20423646号商标、第237019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撤销,三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薇娅推荐 商标 天津辉维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