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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273258号“露娜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08: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34号
申请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益正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8273258号“露娜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2030747号“露娜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72466号“露娜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既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又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2、在先案件裁定书;3、农药登记信息;4、销售发票;5、所获荣誉证据;6、相关媒体对“露娜森”产品的宣传和推广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昆虫剂;灭鼠剂;灭幼虫剂;除草剂;灭蝇剂;土壤消毒制剂;杀害虫制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寄生虫剂、除莠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除草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字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露娜歌 商标 拜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