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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0511号“瀚强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0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70号
申请人:深圳市瀚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0511号“瀚强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0437号“瀚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及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21426号“强瀚QANG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时,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资料、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瀚强”与引证商标二“强瀚”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瀚强科技 商标 深圳市瀚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