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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88466号“念乡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10: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733号
申请人:贵州念乡人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佐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会朴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60188466号“念乡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于申请人的第19027408号“念乡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529414号“念乡人NIANXIANG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会产生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商号权、著作权,还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获准注册后,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题为“实干兴业—探访念乡人崛起之路”的报道;2、题为“迈好第一步 实现开门红 |糍粑卖火啦!念乡人实现“开门红””的报道;3、题为“糍粑供不应求 企业加班赶订单”的报道;4、念乡人糍粑企业标准;5、天猫平台、拼多多平台、京东商城平台的申请人店铺、订单记录、发票等相关信息;6、抖音账户主体信息;7、题为“铜仁百万粉丝网红“念乡人周周”背后的故事”的报道;8、题为“念乡人周周:“男版李子柒”这个标签不会让人记住我”的报道;9、其他媒体报道;10、题为“致敬丰收节!铜仁市碧江区:念乡人周周”的视频页面截图;11、百姓的味道节目截图;12、版权登记证书;13、被申请人委托的第三人与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客服在线沟通记录;14、被申请人提供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15、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16、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17、被申请人的12315平台投诉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21日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糍粑;馕;春卷;饭团;年糕;粽子;醪糟;粉条;粉丝;食用小苏打”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0类“调味酱;米粉;糕点;咖啡;谷类制品;茶;糖;蜂蜜;调味品;茶饮料;面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糍粑、粉条、食用小苏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酱、谷类制品、蜂蜜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被损害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和著作权。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文字“念乡人”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念乡人”构成,与申请人在版权局自愿登记的作品中的汉字构成相同,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整体艺术表现形式而非文字本身。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使之有一定影响,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1、2、5、7、8等相关报道、销售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念乡人”品牌的“糍粑;米粉”等产品通过申请人及团队视频博主周周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念乡人”的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由中文“念乡人”构成的争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3-17可知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月余后即委托第三方与申请人方就商标侵权、商标许可使用费等问题进行沟通。综上,争议商标在“糍粑;馕;春卷;饭团;年糕;粽子;醪糟;粉条;粉丝”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小苏打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有与争议商标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食用小苏打商品上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糍粑;馕;春卷;饭团;年糕;粽子;醪糟;粉条;粉丝”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念乡人 商标 贵州念乡人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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