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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63051号“不二家大柠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14: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157号
申请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顾宁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49163051号“不二家大柠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投资人株式会社不二家始于1910年,具有百年悠久历史,其在生产和销售糖果、巧克力等商品的同时还在日本开设了千余家点心店和西式餐馆,是日本独具风格的大型休闲食品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不二家”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荣获了多项荣誉。2、争议商标与第10644607号“不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198号“不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引证商标一、二等注册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5、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网络宣传报道等;
6、纳税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
2、株式会社不二家享有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足球鞋等商品项目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株式会社不二家享有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项目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申请人经株式会社不二家许可使用引证商标二,许可合同已在我局备案。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基于我局审理查明2的事实,申请人非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申请人未提交株式会社不二家许可其使用引证商标一的相关证据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为引证商标一的利害关系人,故被申请人不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一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其上述请求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不二家大柠檬 商标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