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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0062号“青藤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15: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267号
申请人:北京升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0062号“青藤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75295号“青藤及图”商标、第18657791号“青藤木棉”商标、第30058859号“青藤联盟”商标、第42028077号“青藤编程营qingtengbc.com及图”商标、第43654156号“青藤学苑”商标、第26206686号“青藤健康QT”商标、第35567119号“青藤小院烧烤THE VINES LITTLE YARD GRILL”商标、第24913952号“青藤乐购及图”商标、第20871496号“青藤乐购及图”商标、第43456422号“青藤优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在先类似已注册商标信息、在先判决书、所获荣誉、科普信息、市场研究报告、主机安全市场排名情况、行业报告及安全白皮书、行业案例手册、产品白皮书、产品彩页、解决方案手册、相关申请人的介绍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青藤智库”,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青藤”、引证商标二 “青藤木棉”、引证商标三“青藤联盟”、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青藤编程营”、引证商标五“青藤学苑”、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青藤健康”、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青藤小院烧烤”、引证商标八、九显著识别文字 “青藤乐购”、引证商标十“青藤优职”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青藤智库 商标 北京升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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