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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3067号“五洲使节 FIVE CONTINENTS ENVO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18:35关于第67773067号“五洲使节 FIVE CONTINENTS
ENVO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18号
申请人:北京五洲使者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3067号“五洲使节 FIVE CONTINENTS ENVO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标识用作商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且在先存在大量“使节”“五洲”“FiveConyinents”“Envoys”的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