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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4814号“由你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19: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53号
申请人:领科智能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4814号“由你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13314号“由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你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由你呗 商标 领科智能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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