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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9565号“CP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94号
申请人:北京中盈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9565号“CP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CPDA”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CDA”为数据分析师的网页和书籍证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出具的说明、网络搜索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CPDA 商标 北京中盈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