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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45910号“天纪 Tele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4: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547号
申请人:北京数字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4日对第29545910号“天纪 Tele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一件已经被商标局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申请人商标,诋毁申请人的公司声誉,并不断对申请人发起无端的指控及诉讼,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在行业内的声誉,并造成了恶意的负面影响。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于申请人第22318206、22318207、22318208号“普天天纪 Potelege”商标、第11044098号“普天天纪”商标、第17504151号“Potele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两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证;2、争议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的成员企业,隶属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公司字号,经长期使用已获得相当知名度。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经销商,在代理期间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公司字号,后又连续不间断申请多件与该字号商标相同的商标,故意颠倒事实,恶意明显,已有多件已被依法撤销。二、申请人的行为给被申请人带来极大的困扰,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产品照片及宣传册;3、各类用户使用报告;4、所获荣誉证据;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6、关于南京普天天纪公司系中国普天成员企业的说明;7、广告宣传证据;8、产品购销合同、发票、销售代理合同;9、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10、申请人关联关系查询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配电盘(电);纤维光缆;视频显示屏;可视电话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避雷器、遥控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视频显示屏”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因此,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天纪 Telege 商标 北京数字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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