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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36302号“財神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4: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郭德旋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港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36302号“財神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30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申请人一直积极的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授权声明及被授权人资质;2、微信公众号;3、大众点评APP商户及用户信息、食品安全档案、商家资质信息视频经营许可证、地址、菜单、环境、消费者评价等;4、店铺装修、商铺租赁、家具物料采购凭证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罗文于2011年0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餐馆;饭店;茶馆;酒吧;备办宴席;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郭德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深圳追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郑秋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据3为未经公证的网页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4非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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