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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9063H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6:10关于国际注册第1609063H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094号
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9063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1212798号图形商标、第9904567号“RIGARDS及图”商标、第17861011号图形商标、第第17870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网络通讯设备、卫生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彩色立体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3D彩色立体眼镜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42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