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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20316号“西柚好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31: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97号
申请人:北京西柚天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弘毅力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36120316号“西柚好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柚西”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侵犯,且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465300号“柚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经被申请人检索,未发现“柚西”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销售展示架出租”。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中文“西柚好物”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柚西”构成,由于中文可自右至左认读,则引证商标亦可认读为“西柚”,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柚西”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西柚好物 商标 北京西柚天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