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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07319号“蒲俊滨凯蒂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32: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44号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猫咪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19207319号“蒲俊滨凯蒂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376740号“凯蒂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7969号“凯蒂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企业于2021年7月2日已注销。3、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被申请人的公司登记信息;
2、申请人“凯蒂猫”系列商标信息;
3、其他商标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材料;
4、关于申请人企业排名等情况;
5、关于申请人“凯蒂猫”商品、动画片等宣传使用材料;
6、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
7、申请人维权的相关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注册,2017年4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动物养殖、园艺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2016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2类理发店、动物饲养、园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蒲俊滨凯蒂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凯蒂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动物养殖、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动物饲养、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