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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4788号“求实年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3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04号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4788号“求实年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求实年份 商标 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民族求实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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