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691387号“SITE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43:55关于国际注册第691387号“SITEC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ITECO GMBH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91387号“SITE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07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07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间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持续的商业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经公证的深圳市裕富照明有限公司声明书以及申请人与裕富照明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的原始设计制造商框架协议扫描件;2、申请人与裕富照明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的单独产品合同;3、裕富照明香港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及深圳市裕富照明有限公司企业信息;4、经公证的“裕富照明”为申请人生产“SITECO”电灯产品的证据扫描件及经公证的关于复审商标HB42电灯产品的其他交易单据;5、经公证的申请人与立达信照明有限公司签署的原始设计制造商框架协议扫描件;6、厦门立达信照明有限公司与漳州立达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7、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8、经公证的立达信照明为申请人生产“SITECO”品牌的Connect31系列产品、LED灯、Lunis41系列产品的证据扫描件及其他单据;9、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10、经公证的申请人与深圳宝森照明有限公司签署的原始设计制造商框架协议扫描件;11、深圳宝森照明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2、经公证的深圳宝森照明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生产“SITECO”品牌的Ecopack31系列产品的证据扫描件及其他单据;13、经公证的申请人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SITECO”SL31型号产品(街灯)的协议扫描件;14、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5、经公证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生产“SITECO”品牌的Streetlight SL31系列产品的证据扫描件及其他单据;16、经公证的惠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书、申请人与惠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原始设计制造商框架协议扫描件;17、上海昭关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惠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发出的银行账户变更声明、惠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更换公司董事通知书及上海昭关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8、经公证的惠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生产“SITECO”品牌的Monsun31系列产品、Sport31系列产品、Apollon21系列产品的证据扫描件及其他单据;19、经公证的申请人与厦门阳关恩耐照明有限公司签署的原始设计制造商框架协议扫描件;20、厦门阳关恩耐照明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21、厦门阳关恩耐照明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生产“SITECO”品牌的Rondel41系列产品的证据扫描件及其他单据;22、类似案件中认定的使用证据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SITECO BELEUCHTUNGSTECHNIK GMBH于1998年3月3日获得国际注册,基础注册国为德国,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并被核准,有效期至2018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灯;照明器具及其部件等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各企业签署的原始设计制造商框架协议、各企业为其生产“SITECO”品牌的灯具及相关商品等证据基本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在合同及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显示了复审商标及LED灯等商品名称。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电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