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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92002号“健南集 JIANNAN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45:37关于第50792002号“健南集 JIANNAN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352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麒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0792002号“健南集 JIANNAN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34130号“劍南”商标、第883179号“劍南春”商标、第883196号“JIAN NAN CHUN及图”商标、第50027318号“健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剑南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047165号“劍南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摹仿,其投入使用易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有意摹仿申请人“剑南春”品牌,并在商标交易平台公开出售大量商标。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恶意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及商标审查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2、审计报告、纳税材料;3、申请人参展资料、领导视察资料、公益活动资料;4、广告合同及发票;5、宣传、使用材料;6、相关学术文献、相关报道;7、销售资料;8、商标受保护记录;9、在先裁定及判决;10、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售卖相关网页;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核定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引证商标四、五的核定商品为第33类烧酒、白酒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生茂
翟晶晶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健南集 JIANNANJI 商标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