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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45330号“海员之家 SEAMANHO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45:56关于第11645330号“海员之家 SEAMANHO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海员之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45330号“海员之家 SEAMAN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09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09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的使用证据,经审理复审商标在“1.广告;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职业介绍所;4.人事管理咨询;5.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替他人推销;4.电话市场营销;5.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的业务及所属网站是目前国内建立较早的海员专业信息交流平台,在国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成为海员网络交流的必上网站之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所获荣誉;2、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明;3、复审商标其他使用证明。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本案证据外还包括:4、缴纳保险凭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3月28日经核准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至2034年3月27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09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1.广告;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职业介绍所;4.人事管理咨询;5.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替他人推销;4.电话市场营销;5.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即原撤销被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在“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替他人推销;4.电话市场营销;5.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的《网络广告宣传协议》、《微信平台广告发布合同》、《船员雇佣协议书》、充值记录以及官网截图、公众号截图等均并非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3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并非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电话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电话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海员之家 SEAMANHOME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