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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602850号“麦趣车头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48: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81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侯国伟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4602850号“麦趣车头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13563631号“头条 BYTEDANCE”商标、第15131641号“头条”商标、第15130060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23130300号“头条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五)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
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仍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四、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有关申请人“今日头条”和“头条”商标的品牌介绍、移转声明、商标注册情况、调研报告、排名情况、网页截图、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媒体报道、参展照片、审计报告、相关判决书等;
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公共资源、他人商业标识的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新闻社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是否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而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故针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头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麦趣车头条 商标 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