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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03863号“detallldryfl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49:18关于第60703863号“detallldryfle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527号
申请人:孔令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崔渐航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60703863号“detallldryfl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631902号“DETA Refiex及图”商标、第24700336号“DETAREFI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DETAREFIEX”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大部分商标因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起了异议、无效等其他程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宣传材料、销售发票、合同、使用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不存在任何侵犯申请人在先权益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亦不属于不正当注册之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产品照片、合同、发票、申请人恶意侵权的页面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蓄电瓶、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气体分析仪器、电池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蓄电瓶、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气体分析仪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detallldryflex”与引证商标二“DETAREFIEX”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detallldryflex 商标 孔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