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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74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50:35关于第682174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39号
申请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7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455839号“图形”商标、第10405107号“禧来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颜色、表现形式和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都有明显的差别,共存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