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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14892号“鑫港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4: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83号
申请人:上海港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新泽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益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62214892号“鑫港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182031号“港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11797号“港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是一种不正当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料;荣誉资料;许可合同;法院调解书;部分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的真实意图注册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32年7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中文“鑫港丽”,其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港丽”,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产生区分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鑫港丽 商标 上海港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