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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09035号“桃心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4: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70号
申请人:珠海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登峰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39509035号“桃心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53833号“桃心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医疗美容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桃心面”商标在医疗美容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3、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饰非法的侵犯行为。被申请人是医疗美容医师,且是信阳金霞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经营范围与申请人经营范围基本一致。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将申请人的商标“桃心面”作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注册,主观恶意明显,目的就是借助申请人“桃心面”商标的知名度,牟取不当利益。被申请人摹仿引证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助长不劳而获、抢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良社会风气,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的混乱。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百度检索网页、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获奖荣誉等;
4、申请人维权资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商标毫无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属不同服务类别,两者指定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指向“桃花面”而非“桃心面”,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桃心面”具有一定知名度,对于引证商标不宜给予宽松的保护标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距离遥远,如果按照申请人所言因为同行业就可能导致误认,那对于普通非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未免过于宽泛,使得市场经营主体无所适从,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先独创产生“桃心面”品牌,因早期疏于管理商标导致申请时间稍晚,但被申请人商标使用时间早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时间。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使用目的申请注册,对申请人所谓争议商标是对其商标恶意摹仿的观点,被申请人予以否认。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上早期使用“桃花面”作为医美目标脸型名称的证据;2、百度关于“优酷视频杨登峰”、“桃心面创始人杨登峰”等的搜索截图、朋友圈截图、宣传单页、诊疗机构使用证据。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整形外科、美容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美容服务等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构成对其商标摹仿及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混乱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桃心面 商标 珠海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